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线上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本平台交易的正常进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本平台主要负责搭建、维护交易平台、提供配套服务,其中商品存在的风险评估、客户资金存管等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条 本平台风险管理实行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全额货款制度、持有总量限额制度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平台从事交易中心涉及的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参与方。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本平台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客户报告情况、约谈提醒风险、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临时停牌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达到风险警示与控制的目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平台可以要求客户报告情况,或约见客户谈话,以此提示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客户交易行为异常;
(三)客户商品持有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客户涉嫌违法违规、涉入司法调查或诉讼程序;
(五)本平台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平台可以向全体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化;
(二)客户涉嫌违法违规;
(三)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存在商品摘牌退市风险;
(五)本平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平台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客户采取限制出金、暂停交易等措施: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情况和约见谈话;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不实披露相关重要信息、关键事实;
(三)故意销毁有关违法、违规及违约的事实证明材料,不配合本平台调查;
(四)经本平台查实,存在违法、欺诈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经本平台查实,存在参与操纵市场行为;
(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违反本平台相关规则、制度,或者损害本平台交易秩序及参与交易方的合法权益,或者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七)本平台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平台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交易、限制出金、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本平台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出,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
(三)发生商品灭失、损坏等重大事宜,以及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本平台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 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平台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平台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平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平台可以采取适当应对措施或认定相关交易无效。因前述原因,本平台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全额货款制度
第十二条 客户在发出买价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即自动锁定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资金及交易手续费,用于结算和履约。
第四章 持有总量限额制度
第十三条 本平台实行持有总量限额制度。持有总量限额是指本平台规定单个客户可以持有某一挂牌商品的最大数量。
第十四条 本平台有权根据不同挂牌商品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客户某个挂牌商品的持有总量限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本平台。本办法若有修改,本平台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