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细则(暂行)
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商品交易的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细则(暂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赣东北数据中心利用互联网络,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提供商品买卖系统以及相关的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互惠的原则,组织开展商品交易买卖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范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商品交易的各项行为。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经销商、客户、指定仓库、资金结算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一级市场9:30-21:00,二级市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认为必要的,可以对不同客户品的交易时间和整体交易时间进行调整或宣布交易停止,如有调整,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 交易是指商品挂牌方通过电子商城系统,将商品的品牌、规格等主要属性和数量、价格区间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的客户提出接受该要约的承诺,通过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客户在购买后可以直接提货,也可以继续存放在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指定仓库中,将享有的提货权利在商城内再挂牌,同其他客户进行交易将提货权转让。
第六条 客户买卖商品前,应在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开户链接上或者手机交易系统上签订《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入市协议》、《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商品交易风险告知书》,由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为其开立账户,并到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流程,按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客户通过从甘肃文交平台官方网站下载的交易客户端进行挂牌申报。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可以按市场管理需要适时增加其他申报方式。
第八条 赣东北数据交易平台采用全额货款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 为了电子交易的便捷、安全和可靠,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帐号、登录密码管理。
第二章 商品发布
第十条 挂牌商品是指由商品挂牌方申请,经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进入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商品系统的商品。
第十一条 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商品采用商品编码制,具体商品编码见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公告。
第十二条 挂牌商品审核通过后,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及系统发布挂牌商品信息。商品的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挂牌商品申请的前提条件:
(一)商品必须为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授权供货商所有;
(二)商品须经指定机构检验并得到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认可;
(三)商品的申请人须提供商品的鉴定证书或者其他质量证明等文件,并书面承诺通过审核后,为该商品质量进行保证;
(四)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第十四条 挂牌商品发布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商品挂牌上市申请书》,确定挂牌商品发布价格,计划挂牌总量等相关表格信息,向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递交商品申请资料。
(二)申请人向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商品挂牌上市申请表》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数量、计划挂牌价格、最小交易单位、购买量限制、挂牌交易日期等内容;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3.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签订协议。
(四)挂牌商品发布前,申请人将商品在规定时间内放入指定的仓库保存,并向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提交存货凭证。
(五)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发布商品信息,进行商品挂牌销售。
(六)完成挂牌交易的商品,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结算商品货款,扣除挂牌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后,由资金监管银行直接划入申请人指定交易账户。
第十五条 商品发布过程中交易各方均禁止如下行为:
(一)蓄意抬高定价;
(二)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
(三)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挂牌及商品转让
第十六条 交易流程:
(一)客户通过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输入交易帐号及密码登陆;
(二)客户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三)客户向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交买卖申报指令,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接受客户的买卖申报同时,锁定其申报买卖的商品或款项。
(四)交易系统确认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交易记录由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参与双方。
(五)客户买卖申报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应交付其申报的商品款项或交付其申报的商品。一经成交即视为双方达成交易,由资金监管银行结算至客户对应交易账户,同时交易系统默认该商品所有权即刻起发生转移,法律上已属于买方所有,该交易者可随时行使提货权,要求商品挂牌方提供物流配送,或默认继续委托仓储存管。
(六)客户在行使提货权并确认客户品交收完毕时,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结算商品订制费、物流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七条 交易申报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十八条 客户通过买卖方式获得商品所有权后,可随时行使提货权,也可进行商品转让。
第十九条 一级市场是协议转让,有挂牌商品的折扣价格,市场零售价格区间,每次活动是在零售区间内波动,达到最高价位,活动结束。二级市场分两端交易,前期为±1%,当商品释放出来数量大于60%时,进入每日±5%,自由挂牌交易。(每个产品的具体涨跌区间根据产品特性在商品说明书中最终确定)
第二十条 指定价挂牌是指客户按指定的价格申报买入商品或按指定的价格申报卖出商品。
第二十一条 除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另有规定外,客户的挂牌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品名称(编码);
(二)买/卖挂牌指令;
(三)申报数量;
(四)申报价格;
(五)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交易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意愿撤销挂牌申报的未成交部分。
第二十三条 通过交易买卖商品的申报数量应为1或1的整数倍。根据市场情况,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可以调整交易买卖商品的申报数量(数量单位根据商品挂牌情况决定)。
第二十四条 商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根据商品实际情况在商品信息中说明。
第二十五条 商品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根据市场需要,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可以调整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交易的申报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与当日交易,本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和失效的申报,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会在系统结算确认后自动解除对客户的相应的款项或商品的锁定。
第二十八条 成交价格的确定:交易系统内含所有挂牌申报价格,买方以指令达成交易。
第二十九条 交易申报经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交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资金结算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条 依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资料为准。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三十一条 成交双方须向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以成交金额为计算基准。
第三十二条 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接受客户的买卖申报后,承担相应的交易信息传递、保管、物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品交易出现异常变动的,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情况临时暂停交易,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会及时发布市场公告进行说明,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商品买卖申报。根据市场情况,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可以调整暂停客户品的恢复交易时间。
第三十四条 当公共传媒中出现相关商品尚未披露的重大资讯,且其可能或者已经对相关商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有权将相关商品暂停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商品实施暂停交易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时间和方式由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商品发布后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商品恢复交易后的交易;若当日未恢复则撤销申报;暂停交易期间,不接受买卖委托挂牌申报。
第三十八条 除上述规定外,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商品的暂停交易与恢复交易事宜。
第三十九条 挂牌商品根据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不再具备线上交易条件的,终止其线上交易,并予以退出。
第四十条 商品线上交易期间,客户可向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提出提货申请,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对客户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客户根据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有关规定自指定交收仓库提取商品,并承担该商品的物流等费用,被提取商品对应数量从该商品流通总量中去除。
第四十一条 当客户累计提货量超过该商品初始挂牌总量的80%比例,或达到挂牌流通时限等原因,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有权将该商品终止并退出交易,具体比例及时间以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市场需要,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可以实行退出机制调整,具体办法由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五章 结算与提货
第四十三条 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采取隔日出金原则,商品交易完成的第二日出金,与结算银行共同完成对客户的资金结算。
第四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实时记录买卖双方资金和商品数量的变化;当交易资金余额或商品存货不足时,系统不再接受其交易指令。
第四十五条 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对交易各方的货款及商品数量进行统一结算,资金结算银行根据交易结算情况进行对账并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第四十六条 挂牌方及客户的资金划拨均采用银商转账的方式进行。在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开放期间内,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结算银行柜台进行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四十七条 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不介入客户资金账户的管理。客户在申请摘牌申报交易之前必须向交易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各款项及时支付。
第四十八条 客户通过交易获得的商品,商品持有者可以申请提货并凭提货单到指定仓库进行提货。商品持有者须在报备的提货时间内提货,如商品持有者未能按期提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商品持有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收的其他费用会在商品说明书中公布。
第五十条 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涉及到的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赣东北数据交易中心。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